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
一、受理范围
在一项工程动工兴建以前对它的选址、设计以及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估计,又称环境影响分析。1969年,美国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并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定为制度。随后,日本、加拿大、英国、瑞典、澳大和亚、法国等也陆续推行。中国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这种制度要求根据区域环境特征,即根据气象、地理、水文、生态等条件,对工业区、居民区、公用设施、绿化地带作出环境影响评价,以便为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程序
1、委托方提出委托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接受委托后,二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与委托方联系,并察看现场,布设监测点等;
3、根据委托方要求,拟出认证监测方案(含经费概算)交委托方;
4、双方签订环境监测合同;
5、监测机构编写监测结果报告交委托方。
三、监测结果期限
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出监测结果报告交委托方。
四.办理监测内容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项目包括有:NOx 、NO2 、SO2、TSP、 PM10 、CO 交通噪声、区域噪声、地表水等。
注:环境监测机构需具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CMA认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