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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一厂两制院内环境监测点         
如何确定一厂两制院内环境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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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时遇到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对机构进行了重组,原先的一些车间变成了具有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单位,使得我们在确定执行排放标准和采样位置的选定等方面产生许多疑虑。例如,按照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环境噪声监测采样的位置应在工厂法定厂界外1米的噪声敏感处。对于上述情况,我们如何确定环境噪声采样位置是在一级法人(大厂)厂界外1米还是在二级法人单位(原车间)边界外1米?如何确定应执行的排放标准是按一级法人(大厂)所处功能区确定,还是执行工业区标准?另外,废水采样位置应在大厂总排污口还是在二级法人原车间排放口?请严律师在百忙中尽快给予答复。
                                山西省永济市环境保护局 张晋民
  
张晋民同志:
  在改革过程中,确实出现一些新问题,是原先立法时所未顾及到的,因此就不可能有现成的法律规定给予解决。对此,应当从立法原则、立法的目的、管理的有效性以及公平合理的角度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如何进行环境管理。
  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说,如果是与其他单位没有牵连的一个法人单位,要独立地从事经营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与法律责任,当然对其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就应当从该法人本身来考虑,包括监测点的位置、排污口的确定等。然而,你所说的情况,就存在许多复杂性。因为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法人单位,它存在于其母工厂(大厂)院子内,可能与母工厂使用同一排污口,有些人事关系和财务关系可能还与母厂有着许多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这里只设想几种情况下的管理方式:
  1.如果一级法人大厂是一个纯粹的工厂,工厂大院内没有居民住宅,不存在扰民问题,环境噪声监测点应在一级法人大厂之外法定边界外1米;如果一级法人大厂院内有居民住宅,该二级法人存在单独的扰民问题,环境噪声监测点应当放在二级法人边界外1米。
  2.如果二级法人已经有明确的厂界,且厂界经土地部门核准,颁发了有4条边界的土地使用证书,环境噪声监测点可以放在二级法人厂界外1米;如果一级法人与二级法人只是在人、财、物管理上分开,对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进行严格的确定和划分,环境噪声监测点以设在一级法人大厂法定边界外1米为宜。
  3.虽然车间成了法人单位,但该二级法人与一级法人还有着从属关系,比如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环境噪声监测点应在一级法人大厂之外法定边界外1米;如果变为独立法人单位的车间已与大厂无任何从属关系,环境噪声监测点以放在二级法人厂界外1米为宜。
  4.适用的标准应当以当地政府划定的噪声功能区为准,而不随工厂的分立或合并而改变。5.水污染物监测口的确定,要看二级法人单位是与一级法人单位一起缴纳排污费还是分别缴纳。如果要分别缴纳,为了能够准确确定二级法人单位的排污情况,当然就应当在能够识别是二级法人单位排污的排污口监测;如果二级法人单位的排污费与一级法人的排污费仍混在一起缴纳,二级法人单位的排污仅作为一级法人单位总排污口排污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没有必要在二级法人(原车间)的排污口进行监测。总之,这种排污口监测的确定应当考虑管理的方便和一级法人与二级法人之间的现实关系情况。
                                          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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